关于近期因私出国(境)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做好近期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拱墅区教育系统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拱教委〔2022〕7号)要求,结合教育系统工作实际就近期因私出国(境)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1.证件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局机关工作人员、校级干部的因私出入境证件由教育局组宣科收管;基层单位在职在编教师及各单位认为有必要列入管理范围的重点非编人员因私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管理。如要办理签证签注、护照更换等业务,需在行程审批完成后领出因私出入境证件。因私出国(境)行程结束10天内,需将所持证件与《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情况回执》(附件1)交还保管单位。

2.登记备案。经与上级部门沟通协调,教育系统登记备案范围调整为: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教育系统校级干部、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针对新增校级干部和新评副高级职称及以上教师,各单位要及时填写《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附件2)进行备案;针对退休和辞职的已备案人员,要填写《国家工作人员撤销备案表》(附件3),及时办理撤控业务。

备、撤具体流程:表格按要求填写完成,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章,后交至局组宣科备案盖章,连同电子表格刻录光盘,前往拱墅区行政服务中心因私出国(境)窗口办理。

3.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原则上每年因私出国(境)不超过1次。因私出国(境)旅游天数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15天。因私出国(境)探亲,探望对象在国(境)外留学的,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天;探望对象在国(境)外定居、工作的,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2天。

4.审批流程。局机关工作人员、校级干部,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申请因私出国(境),向局组宣科提交《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4-1)、《个人因私出国(境)申请》(附件5),由组宣科报局党委审批并提交派驻纪检组审查;其他在职在编教师及各单位认为有必要列入管理范围的重点非编人员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交《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4-2)和《个人因私出国(境)申请》(附件5),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批,审批材料需存档备查。

5.工作要求。为提高管理效能,各单位校级干部、副高以上职称教师申请因私出国(境)审批的,请由专人集中于每周一上交审批材料至教育局405办公室,审批表表头加盖单位公章,便于集中上报审批。

后续审批管理措施将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联系人:组宣科,郑扬威,85336073;陈铁钜,88259031。

附件:1.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情况回执

2.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

3.国家工作人员撤销备案表

4-1.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干部)

4-2.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教师)

5.个人因私出国(境)申请

拱墅区教育局办公室

2023年4月19日